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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专升本民法必背考点总结(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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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03 09:49:51 来源: 其它
作者:黄老师
  【导读】广州成考网整理了广州成考民法必背考点总结,下面带大家了解一下,希望考生好好复习,取得一个好成绩。
 
  一、监护的概念和特征:
 
  监护指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设立保护人的制度。监护具有以下特征:
 
  1.被监护人须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监护人须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3.监护人的职责是由法律规定的,而不能由当事人约定。
 
  二、监护的设立:
 
  1.法定监护:由法律直接规定监护人。
 
  2.指定监护:由有关单位或者法院指定监护人。
 
  3.遗嘱监护:由未成年人的父母在其设立的遗嘱种指定监护人。
 
  三、监护人的职责:
 
  1.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
 
  2.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3.管理和教育被监护人。
 
  4.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
 
  四、监护人的更换、撤换:
 
  1.监护人的更换:指在监护人无力承担监护职责时,经其请求由有关单位或者法院更换他人为监护人。
 
  2.监护人的撤换:指对不履行监护职责的监护人,经有关人员或单位申请,由法院撤消该监护人的监护资格,另行确定监护人。撤消监护人资格须具备以下条件:
 
  (1)经有关人员或单位申请。
 
  (2)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
 
  (3)须由人民法院撤消。
 
  监护的终止
 
  五、监护的终止
 
  监护的终止指监护关系的消灭,是指不再设立监护人。
 
  六、住所的含义:
 
  自然人的住所指自然人生活和进行民事活动的主要基地和中心场所。
 
  七、住所的确定:
 
  有意定住所和法定住所之分,我国《民法通则》15条规定: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
 
  八、住所的法律意义
 
  1.确定民事主体的状态,确定某些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终止的地点。
 
  2.确定债务的履行地。
 
  3.确定案件的管辖。
 
  4.确定法律文书的送达和某些特定行为的实施地。
 
  5.确定涉外民事关系的准据法。
 
  九、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十、自然人民事权利的特点:
 
  1.平等性
 
  2.内容的广泛性和统一性。
 
  十一、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
 
  《民法通则》第九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各国对胎儿的法律地位均作出特别规定,大致有以下三种:
 
  1.胎儿只要出生时尚生存,出生前就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2.不承认胎儿有民事权利能力,但在某些事项上视胎儿为已出生。
 
  3.不承认胎儿有民事权利能力,也不认为在某些事项上视胎儿为出生,仅是在某些事项上对胎儿的利益予以保护。我国现行立法采取的是第三种体例。
 
  十二、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
 
  依《民法通则》第九条规定,至自然人死亡时其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终止,因此死亡是自然人民事权利终止的法律事实。民法上的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
 
  十三、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和意义:
 
  民事法律事实指法律规定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终止的客观现象。基本特征为客观性和法定性。民事法律事实的意义在于能引发一定的民事法律后果,包括以下情形:
 
  1.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
 
  2.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变更。即民事法律关系要素中的任何一个要素发生变化。
 
  3.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消灭。包括绝对消灭和相对消灭。
 
  十四、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
 
  1.自然事实。包括事件和状态。
 
  2.人的行为。指与人的意志有关,直接体现人的意志,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客观现象。
 
  十五、民事权利
 
  1.民事权利的含义:
 
  (1)权利是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的利益范围或者为某种行为的可能性。
 
  (2)权利是权利主体要求他人实施某种行为或者不实施某种行为,以实现其利益的可能性。
 
  (3)在权利受到侵害时,权利主体得请求国家机关予以救济。
 
  2.民事权利的分类:
 
  (1)财产权与人身权。
 
  (2)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
 
  (3)绝对权和相对权。
 
  (4)主权利与从权利。
 
  (5)原权与救济权。
 
  (6)专属权与非专属权。
 
  3.民事权利的行使
 
  民事权利行使的方式有事实方式和法律方式,权利行使应遵循以下主要原则:
 
  (1)自由行使权利。
 
  (2)正当行使和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4.民事权利的保护
 
  指为保障权利不受侵害或者恢复被侵害的民事权利所采取的救济措施。分自我保护和国家保护。
 
  (1)自我保护:又称私立救济,指权利人自己采取各种合法手段来保护其权利。分自卫和自助行为。
 
  (2)国家保护:又称公力救济,指民事权利受到侵犯时,由国家机关通过法定程序予以保护。
 
  十六、民事义务
 
  指义务主体为满足权利人的利益需要,在权利限定的范围内必须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约束。民事义务主要有以下几类:
 
  1.法定义务与约定义务。
 
  2.积极义务与消极义务。
 
  3.专属义务与非专属义务。
 
  十七、民事责任
 
  1.民事责任的概念和特征:
 
  民事责任指民事主体因违反民事义务而依法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有以下特征:
 
  (1)民事责任以民事义务为基础,是违反民事义务的法律后果。
 
  (2)民事责任以恢复被侵害人的权利为目的。
 
  (3)民事责任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性。
 
  (4)民事责任是保护性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2.民事责任的分类:
 
  (1)债务不履行的民事责任与侵权的民事责任。
 
  (2)履行责任.返还责任和赔偿责任。
 
  (3)按份责任与连带责任。
 
  (4)财产责任与非财产责任。
 
  3.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
 
  (1)停止侵害。
 
  (2)排除妨碍。
 
  (3)消除危险。
 
  (4)返还财产。
 
  (5)恢复原状。
 
  (6)修理.重作.更换。
 
  (7)赔偿损失。
 
  (8)支付违约金。
 
  (9)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10)赔礼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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